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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8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广汉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鄂BC****小型普通客车沿广汉市中山大道经浏阳路往三星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怀化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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