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附**号,住绵竹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绵竹市檀兴村3组出发,沿檀兴村村道向檀兴村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檀兴村村委会路段时与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车损,叶某某受伤并被送往绵竹市人民医院医治。后值班民警在绵竹市人民医院对朱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0.8mg/100mL。经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积极赔偿叶某某损失,取得了叶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伤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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