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蒲江县寿安镇方向沿新蒲路往天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新蒲路30Km+700m路段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朱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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