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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蒲江县寿安镇方向沿新蒲路往天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新蒲路30Km+700m路段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朱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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