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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朋友在**街家中吃饭,期间饮用啤酒两瓶,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0小型轿车前往**街,凌晨2时10分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凌晨人稀车少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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