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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432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在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路**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2020年9月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津M****0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友鹏海鲜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朱某某进行检测,证实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4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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