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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技校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地(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冀D****Q号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沿快速路志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后行驶到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红旗路出口驶出快速路,再后行驶至与红旗路交口东口北侧涵洞处时,被交管红桥支队西青道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检测仪检测,朱某某呼气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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