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住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下午16时许,同村人朱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将自己在内的27个人送往河南省杞县**乡工地干活,二人商议除去过路费,朱某甲给朱某某300元作为加油费用。朱某某同意后,在朱某甲的帮助下,二人将货车后车厢搭上棚子,车厢内放上条凳。当日晚上21时许,朱某某驾驶货车载着朱某甲等27人从西华县上高速。由于走错路,该车于23时许从永登高速太康县站处驶出,准备掉头再上高速时被太康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查获。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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