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姚伏镇**村**队**号,现住宁夏平罗县富民园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10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姚伏派出所调解处理。2018年5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宁BR3756号红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鼓楼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鼓楼西街与萧公大街交叉路口向东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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