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挖机驾驶员,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SAM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皖西路行驶过程中,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现场查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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