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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大众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和县健康东路***出发,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太和县**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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