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住太湖县**镇**村**组**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44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置小区附近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l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4月22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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