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4分许,朱某某酒后驾驶皖DF****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寿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寿春路与明珠大道交叉口南侧5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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