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山路相山区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1 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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