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8********,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0.4mg/100ml。执勤民警当即将其带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将其静脉血样送往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