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7********,山东省平度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长乐镇**村**号,现住**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1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常州路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朱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mg/100ml。
2018年9月27日朱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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