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户,个体业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朱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在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4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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