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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X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附近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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