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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5********,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号,住岳池县******号**栋**单元**号,系岳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J****小型轿车从岳池县坪滩镇政府往西板乡方向行驶,该车行至岳池县坪滩至西板1公里500米公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6mg/l00ml,民警遂将朱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朱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39. 8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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