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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人员,**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巴林左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 时20 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O****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振兴大街师范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对朱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02. 85mg/100ml ,属醉酒。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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