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4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7****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金狮大道东4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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