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有限公司职工,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Q0****号小型轿车从广州市荔湾区红棉苑返回康乃馨苑,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海龙路西6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9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