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委会村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委**大岭脚**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9****小型普通客车途径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天贵二巷7号(田美上庄市场)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22.7mg/lOO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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