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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71********,汉族,出生地为河北省平泉县,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 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9S****号小型轿车途经机场高速东侧0公里258米(越秀区)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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