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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宝雕三轮摩托车在**镇**社区落刘线约50米处倒车时,与本县居民李某某驾驶的鄂Q****6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身相撞,造成两车车身受损。经检验,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案发后朱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得到了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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