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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街上一餐馆吃饭喝酒,15时50分许,朱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妻子回双流,行至牧山路与蚕丛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7mg/100mL。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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