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19年3月31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A*****的黑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新都区新繁镇繁江大道由南向北往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行驶行驶。当日20时许,朱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新繁镇繁江大道与正东街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时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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