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0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域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党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党河西路与白马塔大桥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01.1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01.10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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