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新蔡县**镇卫生院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委**组,现住河南省新蔡县**镇**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24日21时许,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豫**)行驶在河南省新蔡县佛阁寺镇大展庄村委路上,后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朱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4.8mg/100ml,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血液检测抽取血样时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属于违法技术规范提取血样,该血液检测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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