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院**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96****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0时08分许途径武义县法金线8km8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随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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