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武山县洛门镇广场饮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沿滨河路自东向西向武山县城行驶,在经过武山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兴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6月14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朱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04.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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