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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55M**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融府天地地下停车场沿百里杜鹃路往区政府方向行驶,当行至百里杜鹃大桥处被民警查获,随即口头传唤其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33mg/100ml,民警随即将朱某某带至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83.7l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系企业法人代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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