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组,住宁都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都县城登峰大道北大星城路段时,被路面设卡执勤的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朱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对朱某某抽血检验。同年9月29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5日对朱某某醉酒驾驶行为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