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号**小区**栋**室,现住赣州市章贡区九里峰山**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九里峰山的家中招待朋友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之后在家休息至18时30分左右,感觉头脑清醒便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紫金广场附近与朋友聚餐,其间未饮酒。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车离开前往赣县区沙地镇。22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赣州市**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带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封装,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且系经醒酒之后再行驾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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