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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1841982********,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乐市**镇**村**街**排**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33分,朱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承公路微波站路口-5公里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23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16.86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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