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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B****小型面包车沿枣强县新屯镇至张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新屯镇政府铁路桥东500米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1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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