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街**号,住双滦区**镇**华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6**71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12线滦平县张百湾镇治超站路段时,被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张百湾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6毫克/100ml,属于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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