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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C*****银色小型轿车沿抚宁区**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128.25mg/100ml,后经再次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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