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C*****银色小型轿车沿抚宁区**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128.25mg/100ml,后经再次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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