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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L****号小型普通汽车沿饶阳县振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饶阳县健康东路与振兴街交叉口路段时,被在此处进行酒驾查处任务的饶阳县交警大队查获。后经衡水市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血液酒精检测结果相对较低,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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