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住泰安市岱岳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区南门停车区,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欲进入和园B区,在小区大门处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被报警。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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