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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洛阳市洛龙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C*****白色凯迪拉克XTS款轿车,沿九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4.到案经过;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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