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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5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桑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1****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及时行乐”酒吧出发驶往家中,23时45分左右,途经杜桥镇华山医院前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检测,朱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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