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海公路20公里加500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林村路段处时,碰撞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状态。
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赔偿护栏维修费用800元,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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