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7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自由职业,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夜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NZ***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香积寺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积寺东路29号处时碰撞栏杆,造成车辆、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未在现场停车,驾车逃离现场至长浜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工地门口处停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