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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55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室。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0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88****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自本市拱墅区信义坊附近出发后上道路行驶。7时29分许,当其驾车沿本市拱墅区石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拱康路东口处时,车辆与中央隔离绿化带相撞后又与人行横道内的隔离石墩发生碰撞,冲入道路中央隔离花坛,造成浙A88****号小型轿车、人行横道隔离石墩及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其被接到报警后前来处理事故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行政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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