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6********,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U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武义县友好饭店出发沿温泉路行驶,后转至溪南街往金色家园方向行驶。21时20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溪南街人武部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朱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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