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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号,义乌**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8****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浦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北路30号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含量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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