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虫控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大厦**室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号牌为琼BA*****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秀垦**小炒店,与同事卓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朱某某大概喝了两罐青岛牌啤酒。当天21时许,朱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BA****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去往蓝天路,途径海秀中路、海秀东路、蓝天路,到21时23分许,其开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2020年9月19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朱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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