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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无前科,住北京市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17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黑R*****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河西哈萨尔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办事处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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