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淮北市**矿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淮北市杜集区**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红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黎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黎苑路与泉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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