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96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1976********,汉族,**酒店总经理,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2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淳安县**镇**停车场驶往**,00时15分许,途经**街**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15mg/100ml,经抽血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