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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96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1976********汉族**酒店总经理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2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淳安县**镇**停车场驶往**,00时15分许,途经**街**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15mg/100ml,经抽血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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